我國對少年犯的處遇方式中,所謂「保護管束」的執行方式是指:
(A)將少年送至輔育院接受感化教育
(B)令其在假日接受輔導
(C)令家長及少年犯到庭聽訓
(D)少年法庭觀護人定期與少年會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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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102), C(15), D(565), E(0) #556189
統計: A(286), B(102), C(15), D(565), E(0) #556189
詳解 (共 3 筆)
#836400
少年保護官應告少年以應遵守之事項,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另保護管束之執行期間,雖不得逾三年,但少年在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達二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更甚者,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前開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亦得聲請少年法院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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