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特殊教育法規中對於智能障礙者的認定與分類是依據下列何種方式?
(A)智能障礙的智能程度
(B)智能障礙的可教育性
(C)智能障礙的支持系統
(D)智能障礙的適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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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0), B(285), C(87), D(253), E(0) #320408

詳解 (共 6 筆)

#1137933
拙見......
智能程度-智能障礙專屬,其他障礙類別的定義 沒有提到智能的參考標準
可教育性-各障礙類別都有提到 有特殊教育之需求
支持系統-其他障礙類別也都有支持系統(如視障 聽障)
適應行為-自閉症也會有適應行為


我想...這題可能是要選一個
智能障礙障礙定義中 和其他障礙類別最特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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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385
求解...........特教法的智能障礙不是不分障礙程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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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885
可是特教法不是不分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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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107

ID的認定,根據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包括智力明顯低下或智力測驗平均數在負兩個標準差以下,

另外也要在社會適應中的五個項度中有適應困難。

 

ID的分類,根據ICF的規定,

智力依據輕到重的程度來分,分為0-4級。

 

但ICF不屬於"特殊教育法規" 他毋寧是"特殊教育的相關法規"。

 

回到題目,

題幹如果改為"特殊教育相關法規規定中,可用來作為認定與分類的標準是哪一個"

這樣我才覺得"智力程度"是對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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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979
難道是指 輕度 負二個標準差  中度 負二~三個標準差 .... 這個嗎

所以是智能程度來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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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703
特殊教育法規  ≠ 特殊教育法

而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也算是特殊教育法規中的一環

因此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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