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救助法新制於民國100年實施,有幾項重要的突破,下列何者正確?
(A) 所有職場弱勢者核算工作收入皆為基本工資之70%
(B) 中低收入戶係全家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二倍
(C) 最低生活費以每年消費支出60%訂定之
(D) 懷胎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者,認定為無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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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30), C(252), D(705), E(0) #437473
統計: A(75), B(130), C(252), D(705), E(0) #437473
詳解 (共 4 筆)
#924541
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
計算;
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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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4263
(A)第5-1條第3項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一目之三及第二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或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七十計算;身心障礙者,依其核算收入百分之五十五計算。
第4-1條
(B)本法所稱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前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C)第4條第2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百分之五以上時調整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D)第5-3條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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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91
(D)第五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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