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捐稽徵法自民國97年修法後,放寛個人欠稅未滿100萬元及公司負債人欠稅未滿200萬元限制出境的標準。請問上述修法對於下列哪一種人民的基本權利能更進一步的保障?
(A)人身自由權
(B)集會自由權
(C)遷徙自由權
(D)居住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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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6), B(28), C(5306), D(32), E(0) #348757

詳解 (共 6 筆)

#366185
KEY WORD: "限制出境的標準"==> 遷徙自由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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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088

很簡單只要看到限制出境 那就一定是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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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579

不是 人身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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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5916
居住遷徙自由(Freizugigkeit...
(共 3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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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374
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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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6576
A 人身自由  憲10  「身體活動自由」,不受國家非法干涉、逮捕、拘禁等。
B 集會自由  憲14  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C 遷徙自由 憲10  「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亦即人民在國家領域內自由行動及居留的權利。
廣義的遷徙自由是指公民在規定的範圍內自由離開其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國內和國外)旅行或者定居的權利。
狹義的遷徙自由是指公民在國內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權利
D 居住自由 憲 10  選擇其居住處所自由」
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自由」,衍生出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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