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在何種情形下,得請求定作人就其承攬工作之報酬為抵押權之登記?
(A)承攬之工作為動產之重大修繕
(B)承攬之工作為竹木之種植
(C)承攬之工作為不動產價值之鑑定
(D)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之重大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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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30), C(151), D(2026), E(0) #366036
統計: A(95), B(30), C(151), D(2026), E(0) #366036
詳解 (共 2 筆)
#503007
| 第 513 條 |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 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 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 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 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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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36
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 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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