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效期 60 日停留期限,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許可並發給外僑居留證的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
(B)已滿 20 歲,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
(C)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或第 11 款工作之外國人
(D)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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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2136), C(472), D(493), E(0) #570512

詳解 (共 3 筆)

#820160
第 23 條

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之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配偶為現在在臺灣地區居住且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A)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但該核准居留之外國籍配偶係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不得申請。

二、未滿二十歲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B)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三、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C) 

四、在我國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之代表人。 

五、經依公司法認許之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之負責人。(D)

六、基於外交考量,經外交部專案核准在我國改換居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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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491

比較:

入移法第9條 無戶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

一、有直系血親、配偶、兄弟姊妹或配偶之父母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其親屬關係因收養發生者,被收養者年齡應在12歲以下,且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並以2人為限。

二、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三、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年齡在20歲以上(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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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7489
入移法第23條已修法 112/1/1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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