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司法院釋字第 614 號解釋之見解,給付行政措施(例如調整公務人員保險給付)是否屬於法律保留事項?
(A)不屬於,給付行政措施非侵害人民權利,無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B)不屬於,給付行政措施只要有預算之授權,無須法律明訂,行政機關即可進行
(C)屬於,給付行政措施所須財源來自人民納稅,全部須由議會透過立法監督,始符民主原則
(D)應視個別情形而定,倘若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即應有法律授權為依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 B(86), C(864), D(2953), E(1) #199228

詳解 (共 5 筆)

#192351
釋字第 614 號 (節錄)
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
81
2
#436491
其實用大法官443號的層級化法律來解也可以

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等...為相對法律保留層級
既然是法律保留層級
就需要有法律的依據...

我是這樣解這題的
17
1
#1475886

※給付行政受法律保留要求程度,除非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否則以預算為依據即可辦理。

15
0
#2553645

(A)不屬於,給付行政措施非侵害人民權利,無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B)不屬於,給付行政措施只要有預算之授權,無須法律明訂,行政機關即可進行 
(C)屬於,給付行政措施所須財源來自人民納稅,全部須由議會透過立法監督,始符民主原則

7
2
#3719793
(A)不屬於,給付行政措施非侵害人民權利,無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X)
(B)不屬於,給付行政措施只要有預算之授權,無須法律明訂,行政機關即可進行(X)
(C)屬於,給付行政措施所須財源來自人民納稅,全部須由議會透過立法監督,始符民主原則(X)
(D)應視個別情形而定,倘若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即應有法律授權為依據(O)

解釋字號:釋字第 614 號 英
解釋日期: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
解釋爭點:87年公務人員退休法細則第12條第3項違憲?
解釋文:
    憲法上之法律保留原則乃現代法治國原則之具體表現,不僅規範國家與人民之關係,亦涉及行政、立法兩權之權限分配。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固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等重大事項者,原則上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之授權為依據,主管機關始得據以訂定法規命令(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公務人員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者,其服務於公營事業之期間,得否併入公務人員年資,以為退休金計算之基礎,憲法雖未規定,立法機關仍非不得本諸憲法照顧公務人員生活之意旨,以法律定之。在此類法律制定施行前,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或逕行訂定相關規定為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者,因其內容非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尚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惟曾任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時,其退休相關權益乃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為宜,併此指明。
    主管機關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其屬給付性質者,亦應受相關憲法原則,尤其是平等原則之拘束(本院釋字第五四二號解釋參照)。考試院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七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該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項,就公營事業之人員轉任為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公務人員後,如何併計其於公營事業任職期間年資之規定,與同條第二項就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時,如何併計年資之規定不同,乃主管機關考量公營事業人員與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之薪給結構、退撫基金之繳納基礎、給付標準等整體退休制度之設計均有所不同,所為之合理差別規定,尚難認係恣意或不合理,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亦無違背。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55794
未解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No.614》 「...
(共 8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