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鐵路運送規則之規定,行李到達後經過多久時間,旅客仍未領取時,鐵路機構應發催領通知。經過多久時間仍未領取或其價值不足抵償保管費及其他費用時,鐵路機構得變賣之?
(A)十日、一個月
(B)七日、三個月
(C)十日、一年
(D)十五日、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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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4), B(124), C(833), D(30), E(0) #405249
統計: A(1704), B(124), C(833), D(30), E(0) #405249
詳解 (共 6 筆)
#1046572
因應 103-12-03 鐵路運送規則修正全文 74 條 , 與舊規則已不盡相同 , 特尋找其相似之規則 , 其規則如下 ...
( 鐵路運送規則第 43 條 ) :
受貨人應於包裹票或提單記載領取期限內領取,逾期領取者,鐵路機構得按其超過期間計收保管費。
受貨人逾領取期限十日仍未領取者,鐵路機構應發催領通知。
包裹逾領取期限一個月未經領取者,鐵路機構得變賣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其性質易於腐壞者,得於領取期限屆滿後為之;其費用由受貨人負擔。
受貨人領取包裹時,應先清償未付運費及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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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13
第40 條
Ⅰ 行李到達後經過10 日,旅客仍未領取時,鐵路機構應發催領通知。
經過6 個月仍未領取或其價值不足抵償保管費及其他費用時,鐵路機構得變賣之。
Ⅱ 行李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經過24 小時旅客仍未領取時,鐵路機構得變賣之。
Ⅲ鐵路機構為變賣行李而轉送他站辦理變賣者,在未變賣前旅客得照付轉送及返送費用,請求交付原行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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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100
對照 鐵路法 第 53 條
對於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鐵路機構應公告招領。
經公告一年後仍無權利人領取時,鐵路機構即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保管困難或顯見其
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鐵路機構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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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5420
郵政法 7日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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