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所稱財物,例如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等。 但不包括權利。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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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36), C(0), D(0), E(0) #176011

詳解 (共 1 筆)

#741625
採購法第七條 :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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