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民眾收取提供財貨或服務的費用,可以選擇受益原則或能力原則的定價方式,兩者比較:
(A)受益原則較符合縮小社會貧富差距目標
(B)新公共管理學派主張以能力原則取代受益原則
(C)受益原則較能抑制資源使用浮濫的弊端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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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4), C(275), D(42), E(0) #271738

詳解 (共 1 筆)

#226845

一、所謂的「受益原則」就是我們一般俗稱的「使用者付費」原則。在規費的徵收關係中,係採行此一原則,其目的在於填補行政機關支出的成本。例如向行政機關申請文件(戶籍謄本等等)所收的費用,即屬於規費,此時申請多少份就收多少份的錢,是為「使用者付費」。

二、所謂的「負擔能力原則」,或稱作「量能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在所得稅的徵收中適用此一原則。簡單講,就是租稅的課徵依據納稅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來負擔,經濟能力越強者負的的稅就越重。所得稅中個人綜合所得稅採行「課稅級距」,收入越多的人適用的稅率就越高、收入越低者則越低、低收入戶甚至免稅。而對於所有國民,理論上政府提供的行政服務內容是相同的,所以,所得稅的課徵就不是根據「使用者付費」來決定稅額多寡,而是根據經濟上負擔能力之「量能原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4161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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