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下列何種情形中,司法警察無搜索票,不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A)因執行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B)因追躡現行犯,有事實足認現行犯確實在內者
(C)拘提證人
(D)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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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79), C(3845), D(114), E(0) #342028

詳解 (共 6 筆)

#698846

搜索住宅 有"在內"的字眼選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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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385
第131條(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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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995
第 131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 131-1 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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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112

第131條第1項第一二三款分別為AB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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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4868

法律非常重視保護個人住宅的隱私權。警察在沒有搜索票的情況下,只有在非常緊急的特定情況下才能進入:
抓壞人(選項A、B)
裡面有人正在犯罪(選項D)
拘提證人(選項C)相對來說不那麼緊急,證人又不是現行犯,所以警察不能直接衝進去搜索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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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9490
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
(共 10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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