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以下簡稱為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於本法施行後其法院管轄及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其進行程度,由該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B)地方法院已為之裁判,經上訴或抗告,其卷宗尚未送上訴或抗告法院者,應送智慧財產第二審法院
(C)本法有關附帶民事訴訟於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由各該繫屬法院依原程序行之
(D)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該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