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婦之夫甲(成年人)在網路聊天室認識 15 歲高中生乙,兩人相約租屋同居,並發生性關係。請問下列那一項罪名甲不可能成立?
(A)刑法第 227 條第 3 項與幼年男女性交罪
(B)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和誘罪
(C)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
(D)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準略誘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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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 B(1558), C(1399), D(550), E(10) #206446

詳解 (共 10 筆)

#212150

和誘還沒滿十六歲的男女脫離家庭,法律上一律當作略誘,稱作「準略誘罪」。因為未滿十六歲的男女,年紀還太輕,思慮淺薄,缺乏行使同意權的能力,為加強保護,就算誘拐行為得到青少年同意,法律上也以較重的略誘罪來處罰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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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916

第 227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0

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略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B),以略誘論。(D)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9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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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8749

5ea01994c5e71.jpg#s-1024,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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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138

通姦罪確定違憲!一次看懂通姦除罪化始末|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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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99
又沒看清楚....「不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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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6303
有婦之夫甲(成年人)在網路聊天室認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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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2609
釋字791出來後
239也確定不會成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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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259
中華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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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344
有婦之夫甲(成年人)在網路聊天室認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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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586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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