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付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保付之記載,發票人免除其責任
(B)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保付之記載,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C)付款人為保付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D)付款人保付後,執票人仍得為止付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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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9), C(41), D(756), E(0) #361723
統計: A(40), B(39), C(41), D(756), E(0) #361723
詳解 (共 3 筆)
#903334
138條第一項 經付款人保付的支票,不適用第18條(止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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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561
請問法條哪一條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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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8848
第 138 條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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