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實施,下列哪一個敘述不正確?
(A)「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在學期開始時必須召開
(B)家長、學生本人與導師都是此會議的當然成員
(C) 特教教師依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定的評鑑期限進行評鑑,可能是每年或每學期一次
(D)個別化教育計畫的內容需家長同意方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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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330), C(309), D(19), E(1) #123823

詳解 (共 6 筆)

#93492
請問B的錯誤是在學生嗎?學生可參加可不參加,就不算是當然成員
C選項我也認為有問題,IEP評鑑明明就是每學期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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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38

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專業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 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 列事項: 一、學生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 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 二、學生家庭狀況。 三、學生身心障礙狀況對其在普通班上課及生活之影響。 四、適合學生之評量方式。 五、學生因行為問題影響學習者,其行政支援及處理方式。 六、學年教育目標及學期教育目標。 七、學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 八、學生能參與普通學校 (班) 之時間及項目。 九、學期教育目標是否達成之評量日期及標準。 一○、學前教育大班、國小六年級、國中三年級及高中 (職) 三年級學生 之轉銜服務內容。 前項第十款所稱轉銜服務,應依據各教育階段之需要,包括升學輔導、生 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 、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 員陪同。
《特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
                 、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
                  員陪同。

家長是當然成員,學生方面得邀請,得不邀請,學生得參加,得不參加→非當然成員

C這個選項很糟.有愛無礙只是執行委託計畫的單位,就算是形式上的習慣或原則

《特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IEP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比起法源具有效力, 這個不太應該出成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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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36

有愛無礙網上資料如下

特教教師依個別化教育方案規定的評鑑期限進行評鑑,可能是每年或每學期一次,評鑑項目包括學生進展的情形、目標的達成程度、與個別化教育方案與實際需求的符合程度等。每年再重新依據評鑑結果修正個別化教育方案。 
http://teachers.dale.nhcue.edu.tw/iep/iep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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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552
覺得C錯得更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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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334
B C皆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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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5872
B選項已修法學生、家長、導師,皆是I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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