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文的主體(本文)」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發布行政規章之令文可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後,例如:「〇〇〇施行細則」訂正
(B)「函」的結構,一定要採用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不可簡化
(C)「公告」的結構分為主旨、依據、公告事項(或說明)三段
(D)「書函」的文字用語比照「簽」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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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60), C(1230), D(74), E(0) #407011

詳解 (共 3 筆)

#703189

發布行政規章之令文可不分段,敘述時動詞一律在後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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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729
(D) (書函)之結構及文字用語比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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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493
案情單純者,可用「主旨」一段,或「主旨」、「說明」二段,不一定非三段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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