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業務,下列何者無須經交通部核定
(A)遞送郵件
(B)投資與儲金相關之業務
(C)經營與壽險相關業務
(D)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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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38), B(129), C(208), D(490), E(0) #332092

詳解 (共 3 筆)

#666807

郵政法

第 五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     遞送郵件。

二、     儲金。

三、     匯兌。

四、     簡易人壽保險。

五、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     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     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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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142

七、經交通部核定,得接受委託辦理其他業務及投資或經營第一款至第六款相關業務。

需要交通部核定的業務:1. 除了前六項的其他業務 
           2. 投資經營第一項至第六項相關業務
 
投資或經營相關業務,已經超出原本業務範圍了,不是等於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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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6223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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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8814
未解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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