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保付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保付支票之付款人其責任與匯票承兌人相同
(B)保付支票遺失時,仍可為止付通知
(C)一旦成為保付支票後,發票人及背書人均免責
(D)保付支票之執票人,於提示期間經過後仍得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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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37), C(42), D(44), E(0) #36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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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9026
什麼是保付支票[編輯]   保付支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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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7815
第1項 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第2項 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第3項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第4項 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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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項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第2項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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