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外國人入國之情形,下列何者為錯誤?
(A)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B)持永久居留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
(C)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D)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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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3334), C(118), D(65), E(0) #342579
統計: A(108), B(3334), C(118), D(65), E(0) #342579
詳解 (共 3 筆)
#58664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條
B 持停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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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829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
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
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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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7453
補充 第12款(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自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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