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資金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得貸與資金。
(B)公司間短期融資之必要者,融資金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C)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規定貸與資金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
(D)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法規定貸與資金,如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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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2148), C(351), D(90), E(1) #15526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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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A)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B)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C)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D)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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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間短期融資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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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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