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匯票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
(A)匯票發票人及背書人均得於票上記載預備付款人
(B)匯票不獲承兌時,執票人得向預備付款人請求參加承兌,但其承兌之效力直接對付款人發生效力
(C)匯票依其種類之不同,是否必須承兌亦有所不同
(D)‚ƒ„匯票付款人得為一般自然人,不限於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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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230), C(176), D(39), E(0) #561326

詳解 (共 3 筆)

#907339
A. 第26&35條
B. 第56&57條
   參加承兌人付款,係代被參加承兌人履行義務,於付款後,對被參加人及其前手
   仍取得執票人之權利,票據關係,僅一部消滅
C.第24&44條 
D.商業匯票:指由一般商業行為之商人個體為發票人所簽發的匯票。
    銀行匯票:指由銀行為發票人所簽發的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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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579
請問法條是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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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4015

 參加承兌(預備承兌)之效力,是對「被參加人」負責(例如發票人或背書人),不是對原付款人發生效力

法源:票據法 第64條
參加承兌人之責任,係對被參加人及其後手負責,而非對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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