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匯票保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B)被保證人之債務,非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
(C)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無論是否經承兌者,皆視為為發票人保證
(D)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之追索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 B(72), C(568), D(66), E(0) #328951

詳解 (共 2 筆)

#698316
C:未載明被保證人,匯票已承兌者,承兌人保證。未承兌者,發票人保證。
10
0
#1056827

票據法第63條:

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A

 

票據法第61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B

 

票據法第60條:

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其未經承兌者,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但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者,不在此限。…C

 

票據法第64條:

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之追索權。…D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