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匯票委任取款背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B)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其受委任之目的僅為取款,不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
(C)委任取款背書之被背書人,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D)匯票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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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04), C(78), D(61), E(0) #561311
統計: A(1), B(304), C(78), D(61), E(0) #561311
詳解 (共 2 筆)
#901296
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
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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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278
票據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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