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國民年金之保險事故有老年、生育、身心障礙以及死亡
(B)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費用來自保險費
(C)生育給付的標準為分娩或早產者發給2個月的生育給付
(D)低收入戶的保費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全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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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516), C(172), D(123), E(0) #556222
統計: A(93), B(516), C(172), D(123), E(0) #556222
詳解 (共 5 筆)
#824537
第36條前條第一項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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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466
C選項是不是要改一下,考量各社會保險的衡平性,104年12月16日修正公布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將生育給付由1個月調高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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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443
補充(D)
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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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6309
國民年金法第32-1條: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
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
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
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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