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B)前述事故,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恤金或醫藥補助費
(C)前述事故,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財物之毀損喪失,仍應酌給恤金或醫藥補助費
(D)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之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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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18), C(2421), D(142), E(0) #39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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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8105
第 62 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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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626
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三條 
因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者,除醫療費
  用由鐵路機構負責支付外,其賠償標準如下 :
  一、受害人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其重傷者,新臺幣一百四十
      萬元;其非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受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前項所定標準,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第四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或傷害,而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
  ,非可歸責於鐵路機構者,對於受害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
  醫藥補助費,其發給標準如下 :
  一、非因受害人之過失所致者:
    (一)受害人為旅客,其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其
          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其非重傷者,最高金
          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受害人非旅客者,按前目之標準減半辦理。
  二、因受害人之過失所致者:
    (一)受害人為旅客,其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十萬元;其受傷者
          ,核實補助醫藥費,最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七萬元。
    (二)受害人非旅客者,不予補助。但得按實際情形酌給慰問金;其
          最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第七條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或託運人財物毀損、喪失,應歸責
  於鐵路機構者,其賠償額之標準如下:
  一、託運人託運之貨物、行李、包裹,按民法之規定賠償,旅客未託運
      之隨身攜帶物品,除依照規定之免票孩童不予補償外,每一旅客最
      高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二、前款以外非運送財物毀損喪失者,由雙方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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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9967
第62條(鐵路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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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1008
(C) 前述事故,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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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1966

參考 鐵路法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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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203
根本沒有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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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27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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