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棄嬰、無依兒童初次申請戶籍登記,其出生地無可考者,以下列何者為其出生地?
(A)中央政府所在地
(B)發現地
(C)現在地
(D)發現人之住所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2933), C(39), D(29), E(0) #144486

詳解 (共 1 筆)

#431563

名  稱

戶籍法 

第 20

 

中華民國人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其出生地依下列規定:

一、申請戶籍登記,以其出生地所屬之省(市)及縣(市)為出生地。

二、無依兒童之出生地無可考者,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三、在船機上出生而無法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出生時該船機之船籍港、

    註冊地或國籍登記地為出生地。

四、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者,以該機

    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五、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六、不能依前五款規定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地為出生地。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