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庭席位之布置,下列那一項敘述錯誤?
(A)當事人和代理人坐在一起
(B)審判長得強令原告或被告就應訊台接受訊問
(C)被告與辯護人同坐
(D)審判長不得禁止被告與其辯護人有所接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794), C(28), D(128), E(0) #327401
統計: A(19), B(794), C(28), D(128), E(0) #327401
詳解 (共 3 筆)
#625658
立法總說明
法庭席位佈置規則修正總說明(97.02.05 修正)
:(中略)
(二)本規則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之修正,係改採「ㄇ」字型
基本架構使當事人與代理人、被告與辯護人同坐,旨在保障當
事人諮詢權、維護訴訟參與者之尊嚴與平等地位,審判長訊問
被告時不得禁止被告與其辯護人有所接觸,亦不宜強令原告或
被告就應訊台接受訊問。
來源:智慧財產法院 http://bit.ly/110QCZC
--
100年考97年的立法總說明...考得好細QQ
如有誤請不吝指正
29
0
#974083
| 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 置於地面,無高度。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得視實際情況,酌 減法官席地板離地面高度。 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 ,均面向旁聽區。 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得視需要置技術審查官席,設於通譯、錄音、 卷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得視需要置司法事務官席,設於通譯 、錄音、卷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 民事法庭、刑事法庭、行政法庭及家事法庭,於法官席左側,置調辦事 法官席。 依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少年刑事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或家事事 件處理等規定,除分置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席、檢察官席、辯護人席、 被告及輔佐人席、自訴人及代理人席、參加人席、少年被告及法定代理 人席、輔佐人席、少年調查官席與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附帶民 事訴訟代理人席、家事調查官席及程序監理人席外,另設應訊台。 各法院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酌增席位。 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 陪同人旁為原則。 |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