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特殊教育法對家長權益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有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B)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不得列席鑑定安置會議
(C)主管機關不得要求家長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教相關服務
(D)身心障礙學生家長應有1人為家長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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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 C(9), D(370), E(0) #224415
統計: A(25), B(2), C(9), D(370), E(0) #224415
詳解 (共 2 筆)
#1411325
(A)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不一定每個學校都有資優生) (B)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得列席鑑定安置會議 (C)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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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284
特殊教育法,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 代表、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事宜;其實施方法、程序、期程、相關資源配置 ,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鑑輔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召開會議時,應通知有關 之學生家長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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