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軌距之敘述,何者錯誤?
(A)軌距之測量,其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十四公厘處測量之
(B)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九公厘處或十一公厘處測量之
(C)直線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過七公厘或小於五公厘
(D)轍叉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出五公厘或小於三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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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55), C(1813), D(76), E(0) #191946
統計: A(21), B(55), C(1813), D(76), E(0) #19194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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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8 條 | 軌距之測量,其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十 四公厘處測量之,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九公 厘處或十一公厘處測量之。直線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過七公厘或小於四公厘,轍叉上不得超出五公厘 或小於三公厘。 軌距公差不超出前項規定者,無須校正,但公差變化須於長距離內保持均 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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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820
直線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過七公厘或小於四公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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