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退票記錄計算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本票之「存款不足」退票記錄與支票「存款不足」之退票記錄,應分開計算
(B)「簽章不符」之退票與「存款不足」之退票記錄應合併計算
(C)獨資及合夥經營之行號,負責人若為同一人時,其退票記錄應予合併計算
(D)公司團體之負責人與其本人之退票記錄,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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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51), C(384), D(30), E(0) #337915
統計: A(210), B(51), C(384), D(30), E(0) #337915
詳解 (共 4 筆)
#814891
->(A)依據「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第3條第2項規定,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致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依據「票據交換所受理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須知」第11條: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與其負責人個人名義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依個人戶方式查詢,即可查覆兩者合併資料。
個別公司戶(或其他法人戶)、同一負責人不同公司戶(或其他法人)與負責人名義之退票紀錄,係分開計算,查詢時應逐戶分別申請辦理。
->(C)獨資及合夥非法人組織,無獨立之法人人格,若負責人為同一人時,退票紀錄應合併計算。
->(D)公司為法人組織,具有法人人格,退票紀錄應分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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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242
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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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300
可以解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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