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選舉、罷免訴訟之選舉法庭的審理,下列何者錯誤?
(A)採合議制方式審理
(B)判決確定,得提起再審
(C)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D)審判審級,採二審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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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7), B(2358), C(516), D(353), E(0) #365024

詳解 (共 10 筆)

#436621

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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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06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11 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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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02
第127條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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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883
就是選舉罷免之訴必須要優於其他案件先處理之(必須於六個月內處理完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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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416
二審終結是二審判決後就定案了,不可以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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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13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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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8249
6F答案最完整 把法條搬出來 了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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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831
選項(C)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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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29
二審是上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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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8043
一事不再理原則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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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569057
未解鎖
(B)判決確定,不得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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