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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外勤/郵遞業務、運輸業務: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 6 章)#10385 | 科目:(舊)郵政法規大意 (含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6章)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專業職(二)外勤/郵遞業務、運輸業務:郵政法規大意(含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 6 章)#10385

年份:102年

科目:(舊)郵政法規大意 (含郵政法、郵件處理規則及郵務營業規章第6章)

有關郵件之收件地址及投交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郵件書寫機關、學校名稱為收件人者,以該機關、學校為收件地址
(B)郵件書寫公司負責人為收件人者,以負責人通訊地址為收件地址
(C)以機關、學校地址為收件地址者,得交與機關、學校內之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
(D)接收郵件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拒收掛號郵件時,通知收件人至郵局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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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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