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郵件之查詢及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查詢日期,國內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國際郵件自交寄之日起算六個月;逾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B)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翌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C)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之金額,每件為新台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D)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採定額補償制,每件補償金額新台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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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282), C(4073), D(228), E(0) #240590

詳解 (共 9 筆)

#619458
第六十五條 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 單件包裹以重量計費者:
       (一)五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超過五公斤至十公斤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超過十公斤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二、 單件包裹以外箱尺寸計費者:
       (一)長寬高三者合計不超過八十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八十公分至一百公分以下者,不逾新臺幣八百六十五元。
       (三)長寬高三者合計超過一百公分者,不逾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五元。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前二項包裹及快捷郵件全部或一部損失之實價少於所定之補償金額者,按實價補償之;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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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632
小修正一下, 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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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980

郵政處理規則第63條

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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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685
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採定額補償制
並不是定額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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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335

B)

第六十三條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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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077
國際包裹及國際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每件以四十計算單位及每公斤四點五計算單位,混合計算其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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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1531
郵件處理規則 第63條  郵件經查詢,...
(共 1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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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677
請問一下D哪裡錯了, 看不是很懂, 國內包裹那邊寫錯了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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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748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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