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下列對其處罰之敘述,何者正確?
(A)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B)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C)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應予退還
(D)以上皆是
統計: A(199), B(3122), C(78), D(292), E(0) #350846
詳解 (共 10 筆)
第 7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三、無故滯留或乘坐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或機車,致生危害安全之虞,不聽勸離。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五、未經許可在車廂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或散發廣告物品,不聽勸阻。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
七、於車廂或站區隨地吐痰、檳榔汁、拋棄紙屑、任意張貼物品或其他未
經允許書寫、污穢車廂、站區或路線設備之行為。
八、未經許可或未依鐵路機構規定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不聽勸阻。
九、未經許可在鐵路站區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不聽勸阻。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無故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有前項或第六十八條之一各款情形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
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罰額更改了喔!!!
|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
| 一、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 |
| 二、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者。 |
| 三、在列車內乘坐非供旅客乘坐之車廂或機車者。 |
| 四、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者。 |
| 五、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向旅客或公眾募捐、銷售物品者。 |
| 六、拒絕鐵路站車人員查票者。 |
| 七、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者。 |
| 八、未經允許攜帶或隱匿託運危險物品者。 |
| 有前項情事之一者,鐵路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開站、車或鐵路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運費,不予退還。 |
明明就是100以上1000元以下罰緩
鐵路法第71條
是銀元沒有錯 沒有註明是新台幣都是銀元 所以如果問新台幣 不要答成100~1000 應該是300~3000
因為立法年代久遠 當時銀本位置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inform/complain_a2.php?no=100708116
http://www.ly.gov.tw/01_lyinfo/0105_commnews/commnewsList.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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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行政院 |
8-1-6 (101.04.06) |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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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李昆澤等28人 |
8-2-4 (101.10.12) |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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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高志鵬等21人 |
8-1-6 (101.04.06) |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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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鐵路法第二條及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馬文君等23人 |
8-1-5 (101.03.23) |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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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鐵路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趙天麟等27人 |
8-1-7 (101.04.13) |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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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鐵路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親民黨黨團 |
8-2-12 (101.12.07) |
交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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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七條之三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
委員李俊俋等20人 |
8-1-3 (101.03.09) |
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