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有下列何種權利?
(A)可向其生父請求扶養
(B)可繼承其生母之財產
(C)可向戶政機關登記其生父的姓氏
(D)與生父之其他婚生子女建立旁系血親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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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895), C(20), D(15), E(0) #329084
統計: A(203), B(895), C(20), D(15), E(0) #329084
詳解 (共 3 筆)
#570002
| 第 1067 條 |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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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625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答案(A)因為還沒有經生父認領,在法律上並沒有直系血親之關係,固不得請求扶養。
答案(A)因為還沒有經生父認領,在法律上並沒有直系血親之關係,固不得請求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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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461
請問A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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