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明到郵局交寄實價為 3,000 元之國內快捷郵件 1 件,重量為 0.5 公斤,交寄時除快捷郵資 150元,另加付報值費 12 元。該已報值之國內快捷郵件於處理過程因投遞人員之過失導致延誤送達,請問李小明可向郵局請求領回多少元?
(A) 150 元
(B) 162 元
(C) 575 元
(D) 58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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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99), B(693), C(974), D(148), E(90) #248200
統計: A(8799), B(693), C(974), D(148), E(90) #248200
詳解 (共 8 筆)
#5988783
:: 問題點 ::
國內
快捷郵件
遞人員之過失
延誤送達
因為
東西還在
東西還在
東西還在
所以就賠償郵資 150 元
(國內且原因是郵遞員過失)
郵件處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第 64 條
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國內掛號函件,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
二、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三、國際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者,其補償金額如下:
一、限時郵件及國內快捷郵件,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二、國際快捷郵件,依所收取全部資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
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應予補償者,依所收取之全部資費補償。
前二項之資費均不含報值費、保價費、代收貨款費及回執費。
寄件人自願放棄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郵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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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04
請問是沒有遺失 所以他不用賠 575元
只是延誤所以退還快捷費150元
是這樣子嗎?
假設遺失的話他一共要賠多少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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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04
遺失要看是遺失至什麼程度..
全部--->按所報或所保價值全數補償.
一部--->就其損失之實價予以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決定,但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全部--->按所報或所保價值全數補償.
一部--->就其損失之實價予以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決定,但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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