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滯欠一定金額之稅金,行政執行機關已發現甲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水準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對其核發禁止命令,下列何者不屬之:
(A)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B)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C)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D)禁止繼續持有自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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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67), C(141), D(3600), E(0) #487035

詳解 (共 5 筆)

#745993
這就是當初 俗稱「孫道存條款」的「禁奢條款」

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 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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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478
叫他快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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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581
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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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102
一定金額商品、交通工具、投資、高消費場所、借錢、生活費、必須
(商、交、投、場、借、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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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636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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