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統包工程允許建築師事務所與營造業共同投標,並於招標文件明定同時符合前述資格者 可單獨投標。甲營造業因不具建築師事務所資格,而與乙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惟得標後因乙破 產致無法共同履約,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得由甲繼受,並可視需要提出與乙原資格條件相當之 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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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71), C(1), D(0), E(0) #175830
統計: A(77), B(71), C(1), D(0), E(0) #175830
詳解 (共 4 筆)
#7127583
共同投標辦法 第10條第1項第6款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得標後列入契約:
六、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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