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下列何者不屬於推算總收入時,應校核比較的資料?

(A)相同產業比較標的總收入

(B)具替代性比較標的總收入

(C)勘估標的往年之總收入

(D)比較標的因閒置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收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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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93), C(243), D(1081), E(0) #277972

詳解 (共 3 筆)

#934825
第 36 條
勘估標的之有效總收入計算方式如下:
一、分析並推算勘估標的之總收入。
二、推算閒置及其他原因所造成之收入損失
三、第一款總收入扣除前款收入損失後之餘額為勘估標的之有效總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總收入,指價格日期當時勘估標的按法定用途出租或營運
,在正常情況下所獲得之租金或收入之數額。
第 37 條
推算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時,應與下列相關資料校核比較:
一、勘估標的往年之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
二、相同產業或具替代性比較標的總收入及有效總收入。
三、目前或未來可能之計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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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483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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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599

D比較標的因閒置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收入損失

勘估標的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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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69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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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36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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