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84 號解釋,我國憲法有關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制人身自由,得以命令為依據
(B)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定程序,其內容須實質正當
(C)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僅及於刑事被告
(D)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屬行政保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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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6253), C(129), D(105), E(0) #199226
統計: A(70), B(6253), C(129), D(105), E(0) #199226
詳解 (共 2 筆)
#192311
釋字第 384 號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又同條例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為流氓並予告誡之處分,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相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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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316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84 號解釋,我國憲法有關人身自由保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限制人身自由,得以命令為依據
(人身自由是憲法給予的基本權利,命令位階太低。憲法本文有規定除外狀況,可以依"法律"來逮捕犯人)
(B) 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定程序,其內容須實質正當
(很正常的敘述)
(C) 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僅及於刑事被告
(看到"僅"常常都是錯的,範圍限縮太小)
(D) 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屬行政保留事項
("行政保留" 指的是對行政權的保護,防止立法權干涉。這句翻譯: 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屬於行政權可以直接決定的事情。但同於A的理由,不該由行政權限縮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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