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會法第4條之規定,下列人員中何者不能組織工會:
(A)醫師
(B)教師
(C)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
(D)政府機關所僱用之司機、技工、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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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9), C(772), D(32), E(0) #346537
統計: A(7), B(39), C(772), D(32), E(0) #346537
詳解 (共 2 筆)
#721028
第 4 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
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
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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