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 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A)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B) 該 採購涉及特殊工法,得為不同廠商共同投標,增加競爭者
(C) 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D)該採購涉及 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76), C(9), D(8), E(0) #176156
統計: A(7), B(76), C(9), D(8), E(0) #176156
詳解 (共 1 筆)
#721736
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二、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二、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