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採分段投標辦理採購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其已投標未開標之標封,仍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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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18), C(0), D(0), E(0) #175122

詳解 (共 1 筆)

#735897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 :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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