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原則之採購,最低合格標之標價是否合理,由:
(A)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B)底價審議委員會;
(C)開標主持人;
(D)評審委員會 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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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2), C(7), D(102), E(0) #176059
統計: A(24), B(12), C(7), D(102), E(0) #176059
詳解 (共 2 筆)
#6922656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第75條規定:
1.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2.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4條規定,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未訂底價最低標)決標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
3.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5條規定,評審委員會的職責為: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因此,最低合格標之標價是否合理,是由評審委員會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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