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首長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上述情形者,除因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外,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A)O
(B)X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6), B(30), C(0), D(1), E(0) #174727

詳解 (共 1 筆)

#5489129

政府採購法§15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答案應修正。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