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事務官得處理下列何種事務?
(A)於審判期日代理檢察官蒞庭論告
(B)在檢察官之指揮下,詢問鑑定人
(C)依職權主動執行拘提,打擊犯罪
(D)撤回不當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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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793), C(55), D(16), E(0) #358290

詳解 (共 4 筆)

#439442

第66條之3第1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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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1256

檢察事務官在偵查功能上不被當作檢察官
而是司法警察官

記得這個重點之後

就可以理解 為甚麼他不能提起公訴 不能主動拘提

因為那些都是檢察官才能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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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009
第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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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4093
原本題目:檢察事務官得處理下列何種事務?...
(共 1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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