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一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統計: A(6), B(0), C(0), D(0), E(0) #1724011
詳解 (共 1 筆)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舉凡夫妻(離婚亦算)、男女朋友(分手亦算)、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四親等內的親屬之間的暴力行為,包括身體上、肢體上、精神上、冷暴力、騷擾、跟蹤、經濟權控、甚至虐待寵物,只要關於限制、控制、脅迫、傷害人身安全的行為,都是合理懷疑家庭暴力的範疇,即使鄰居是一對同居情侶,只要發生任何暴力行為,都能通報家暴。(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3條)
(甲)向法院聲請保護令(O)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章 民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被害人(靜香)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乙)忍氣吞聲,反省自己(X)
(丙)以牙還牙, 加倍奉還(X)
→必須提高被害人法律與自我保護之意識。
家暴零容忍,不以「家醜不可外揚」、「忍一時風平浪靜」、「從一而終」的傳統觀念為由忍氣吞聲。
(丁)求助警察單位或社會局(O)
確定家暴發生:打110。→警方會到場了解並處理狀況。
還不確定是否為家暴:打113。→啟動社工機制關心被害人。
警方通報後,該案件會轉給社政單位,雙方一起合作處理。
社工會進行家庭訪視,並跟受害人進行訪談。
社工單位會以專業的資源回應當事人的需求及確保孩子的安全,如庇護安置、法律諮詢、親子教育、心理諮商、除癮治療......等,修復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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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