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八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亦即父母在客觀上具有足夠懲戒理由的前提之下,出於教育子女的意思,而在必要限度內懲戒其子女的行為,就是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依法令之行為,可以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