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向國家請求享受利益的權利。 《憲法》第 15 條:國家應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和財產權。 《憲法》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和訴訟的權利。 《憲法》第 21 條:人民有接受國民教育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