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 【段考】國二公民上學期 權限,請先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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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2), C(39), D(27), E(0) #2943547
統計: A(10), B(2), C(39), D(27), E(0) #2943547
詳解 (共 1 筆)
#5629228
所謂創制權乃選民直接立法之一種途徑,亦屬集體權。其行使程序乃由法定人數的選民,草擬法案或立法原則向立法機關提出請求採納為法律,或交付選民表決或複決。故創制與複決常有連帶關係。
公民投票(Plebiscite)又稱為「住民自決」,指人民直接對憲法、一般法案或政府之決策、有投票決定是否同意之權。複決權(referendum)和公民投票(Plebiscite)二者均為直接民主的表現方式,為對代議民主的一種補充,非取代,而二者均指:將某一特定問題,交由一個國家領土之內或者一個地區內合格的公民,以投票的方式表達其贊成或反對意見的程序,究竟應如何清楚界定二者之間的差異,學界至今尚未有一致的看法。廣義的複決指的是在建制內所有對事的投票,狹義的複決則是指對政府提案所進行的投票。至於「創制」(initiative)意義較無爭議,指的是對人民提案所進行的投票。至於廣義的公民投票,指的是所有對事的投票,狹義的公民投票指的是非建制性投票,亦即超越憲法層次的投票行為,例如針對獨立、加盟、自決等的投票,一般常用的是狹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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